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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级库公开招录答疑公告
一、关于招录文件的问题及答疑
问题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是否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问题。
答:业绩佐证材料仍按招录文件要求提供。
问题二:由分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作为劳务业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企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承接外部独立法人单位发包的劳务作业,所开具的合规劳务发票,可予以认可。
问题三:关于招录文件 第五部分投录文件格式 第六-投录人基本情况表,表后注2.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承诺,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审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的问题?
答: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方可参加承诺,最迟于项目库内选择前完成证书变更并提供变更后证书,否则不得参与项目库内选择。
问题四:关于“近年在南平市范围内的参建项目创优夺杯”如何认定?“近年在南平市范围内受到人民政府授予纳税表彰的”如何认定?
答:“近年在南平市范围内的参建项目创优夺杯”认定依据第四部分 入库评审办法 四、入库评审标准 4.4工程创优夺杯要求,并结合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级库公开招录补充通知。
“近年在南平市范围内受到人民政府授予纳税表彰的”认定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含市、县/区政府)颁发的纳税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原件扫描件。
问题五:关于企业工程业绩是否可以使用依法设立的下属分公司的业绩作为证明材料?
答:企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承接外部独立法人单位发包的劳务作业,所开具的合规劳务发票,可予以认可。
问题六:关于创优夺杯项目在独立投标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时申请或多家劳务分包方申报时,是否只有独立投标人才可加分?投录人以劳务分包身份参与项目建设的存在多家劳务分包人,在纳税表彰加分项目中如何认定?投录人以劳务分包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在创优夺杯、纳税人表彰加分项中,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及该工程的劳务发票,是否可以理解有开具过发票就可加分,或明确开具多少发票才可加分?
答:纳税表彰加分与是否为劳务分包身份无关,仅认定投录人自身在南平市辖区内获得人民政府授予的纳税表彰,与项目分包形式不挂钩。认定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含市、县/区政府)颁发的纳税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原件扫描件。
其余答复按照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级库公开招录文件及补充通知。
问题七:关于已入库县市单位因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已完成但未竣工验收,是否能参加本次市级库公开招录。
答:可以参与本次市级库公开招录,但须待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方可参与后续市级库劳务分包项目的库内选择。
问题八:关于招录文件 第一部分 招录公告 第4页第3.3条第(2)款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只需提供劳务合同与劳务发票即可作为证明材料?
答:按照第四部分 入库评审办法 四、入库评审标准 4.2企业劳务分包业绩要求并结合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级库公开招录补充通知。
问题九:入库起评分的劳务分包业绩若为410万元,是否同时计入劳务业绩的评分项加分,例如其他条件正好满足的情况下得分是否为60+5=65分,还是只得60分?
答:入库起评分的劳务分包业绩若为410万元,同时计入劳务业绩的评分项加分,例如其他条件正好满足的情况下得分为60+5=65分。
问题十:劳务分包合同不足300万元,但合同增补后合计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为加分项?
答:劳务分包合同不足300万元,但合同增补后合计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合同、补充合同 、对应完整发票、完税证明、银行流水,可予以认定。
问题十一:劳务分包合同中含有机械分包,是否认定为劳务业绩?
答:劳务分包合同中含有机械分包,不予认可劳务业绩。
问题十二: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交工,由于项目的特殊原因(例如总包项目比较大,时间跨度长等,没有拿到整个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可否提供劳务分包的结算书或劳务分包的发票,并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作为该项业绩证明?
答:劳务分包业绩因项目整体未完成竣工验收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问题十三:招录文件 二、入库评审内容中资格评审内容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交的劳动合同应按什么要求提供?
答:为拟派现场负责人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建造师执业资格后期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管理、现场负责人等)。
当招录文件、招录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内容作为招录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录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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