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9 作者:admin 发布者:admin 阅读 : 1691

南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2日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健全进场交易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

(二)公检法等部门行政罚没资产的处置;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涉讼资产)的处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

(四)企业国有产(股)权及国有企业资产转让;

(五)政府公用事业经营权转让;

(六)市、各县(市)地方储备粮轮换;

(七)其他需要市场化配置的政府公共资源转让。

第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必须进入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及各县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标服务中心)为本实施细则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

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国有交易代理机构实施。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为本实施细则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国有交易代理机构。

第五条   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国有资产转让方须提交有关单位批准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证明。

(二) 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或财政局)登记备案;

(三)地方储备粮轮换定价,由承储企业提出储备粮轮出底价,报地方储备粮轮换定价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按竞价交易的规定程序公布。

(四)国有产权转让方与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与国有产权转让方建立代理关系后,到招标服务中心办理产权交易等相关事宜。

(六)市产权交易中心应按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资格条件、对产权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在报刊以及招标服务中心和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披露并发布公告。

(七)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对转让标的的竞价方式选择、竞买文件制作、竞买保证金设置收取和返还、竞买方资格审查、接受报名等相关事宜的具体实施。并按照转让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并将交易结果在招标服务中心和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国有资产转让方在交易活动结束后,根据交易结果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具体转让交割等事宜。                                    

(八)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招标服务中心在交易活动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易鉴证费。

(九)招标服务中心应为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提供进场交易服务及交易活动鉴证,履行场内交易监督职能。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国有产权转让方要严格按规定做好转让资产的审批、评估报备、委托交易等工作;市产权交易中心要规范交易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招标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招标服务中心应履行交易场内监管职责,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市产权交易中心行为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级的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市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服务中心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国有资产处置和交易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产损失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此前制定的《南平市国有产权场内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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