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南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服务对象:
为规范在南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进行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结合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定价,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公司进行公有(国有+集体)资产及股(债)权转受让或承包(租赁)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本公司进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二、交易服务费以竞价(交易合同)成交金额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资产转让交易服务收费(包括不限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的各类产(股)权、实物资产、增资扩股、知识产权的挂牌交易等)
收费对象 | 收费基数(单位:万元) | 收费标准 | |
转让方 | 转让挂牌金额 | 0.3% | |
溢价部分(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 3% | ||
买受方 | 成交金额 | 100(含)及以下 | 2.5% |
101以上-200(含) | 2.0% | ||
200以上-500(含) | 1.5% | ||
500以上-1000(含) | 1.0% | ||
1000以上-3000(含) | 0.6% | ||
3000以上 | 0.3% |
(二)资产租赁项目
1.国有企业、集体资产租赁项目收费
收费对象 | 收费基数(单位:万元) | 收费标准 | |
出租方 | 合同租金总额 | 0.3% | |
承租方 | 合同租金总额 | 100(含)及以下 | 2.5% |
101以上-200(含) | 2.0% | ||
200以上-500(含) | 1.5% | ||
500以上-1000(含) | 1.0% | ||
1000以上-3000(含) | 0.6% | ||
3000以上 | 0.3% |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收费
收费对象 | 收费基数(单位:万元) | 收费标准 | |
出租方 | 0 | ||
承租方 | 合同租金总额 | 100(含)及以下 | 2.5% |
101以上-200(含) | 2.0% | ||
200以上-500(含) | 1.5% | ||
500以上-1000(含) | 1.0% | ||
1000以上-3000(含) | 0.6% | ||
3000以上 | 0.3% |
本公司按上述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经交易双方约定,双方交易费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担。
(三)拍卖交易服务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委托人、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佣金比例的,从其约定。
(四)涉诉、罚没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由本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参照如下标准协商约定(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累进计费):
差额计费率(%) | |
200(含)以下 | ≤5 |
200以上1000(含)以下 | ≤3 |
1000以上5000(含)以下 | ≤2 |
5000以上10000(含)以下 | ≤1 |
10000以上 | ≤0.5 |
(五)增值服务收费
委托本公司提供除以上交易基础服务之外的其他市场化服务,如提供可研、评估、预算编制、资产保管等一揽子服务的,相关服务收费由本公司与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三、通过本公司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不再另收信息发布费。
四、本办法仅为本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收费标准,不作为其他服务机构对外收费的指导标准。若相关监管部门对交易服务收费有其他特殊要求或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有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南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