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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健全进场交易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南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意见》 南平市国资委 2013年6月15日 南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南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南政综[2013]39号)、南平市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南国资[2012]55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所有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和承包,必须通过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二、各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南平市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南政综[2013]39号)、南平市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南国资[2012]55号)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报备、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交易。 三、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南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南政综[2013]39)、南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南国资[2013]114号)以及《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南国资[2012]55号)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和承包方应积极配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工作,提供完整有效的相关资料。 四、市国资委负责对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1、对进入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交易各方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检查; 2、受理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对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组织企业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宣传和推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先进经验。 五、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定期将本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公布,并接受群众的监督。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应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工作作为企业效能监察和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企业相关责任人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政府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领导,存档 南平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