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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
l、为什么要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市市场全面开放,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市场机制参与我市各项建设,为南平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出现了串通投标(含串通竞买,下同)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黑恶势力以胁迫手段控制交易结果的现象。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诱发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为此,根据省纪委八届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于2007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2008年,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并将上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纳入整治范围。 2、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从查办案件入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的手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形成打击和防范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得到加强,相关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3、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形式? 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协调行动。各级成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由纪检、公安、监察机关共同召集,检察院、法院和工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经贸、林业、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2000年l月l日以来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是近三年发生或现行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l)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 (5)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 (6)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 5、如何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的方式,向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 (1)省上相关单位的举报电话: 省纪委、监察厅:0591一87841896 省检察院:0591一87832000 省公安厅:0591一87094240 省工商局:0591一87715940 省发改委:0591一87063270 省建设厅:0591一87613785 省交通厅:0591一87077125 省水利厅:0591一87535804 省经贸委:0591一87832752 省信息产业厅:0591一87430173 省国土资源厅:0591一87665751 省国资委:0591一87668890 省财政厅:0591一87097399 (2)南平市相关单位的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0599一8831820 市检察院:0599一8622000 市公安局:0599一8862100 市工商局: 0599一8850733 市发改委:0599一8830443 市建设局:0599一8724248 市交通局:0599一8736012 市水利局:0599一8288785 市经贸委:0599一8863276 市国土资源局:0599一8634329 市林业局:0599一8624929 市国资委:0599一8850970 市财政局:0599一8830139 6、关于串通投标犯罪主体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4号)进一步明确: (l)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2)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3)招标代理机构在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中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23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此外,采取挂靠、盗用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照串通投标罪论处。 7、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l)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知、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l)因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中标价降低或升高而给招标人、国家、集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串通投标而使招标活动失败,因此给招标人、国家、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招标而支付的招标文件制作费、咨询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等各项正常费用。 (3)因串通投标而使其他投标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参加投标活动而支付的标书制作费、咨询费、调查费、差旅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各项正常费用。 (4)因串通投标而使招标项目误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串通投标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将上述损失合计计算。 9、对串通投标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l)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ll、对串通投标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对参与串通投标,构成违纪的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违纪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2、在串通投标中的其他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确定:投标人将贿赂作为串通投标犯罪的手段,且行贿的财物数额达到定罪标准的,按行贿罪处罚,受贿方视主体身份的不同,分别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处罚。在串通投标犯罪中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信息或标底价,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